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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

二十一條    èr shí yī tiáo
日本帝國主義妄圖獨占中國的秘密條款。1915年1月由日本駐華公使向袁世凱提出。主要內(nèi)容為: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并加以擴大;延長旅順、大連兩港和南滿、安奉兩鐵路的租借期限為九十九年,并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和內(nèi)蒙古東部的特權;中國警政和兵工廠由中日合辦等。袁世凱為了做皇帝,幾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由于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實現(xiàn)。

國語辭典

注音 ㄦˋ ㄕˊ ㄧ ㄊㄧㄠˊ  拼音 èr shí yī tiáo
民國四年,日本利用歐戰(zhàn)機會,對德宣戰(zhàn),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強迫當時總統(tǒng)袁世凱簽訂的條款。共分五號二十一條,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南滿州及東部內(nèi)蒙居住、營業(yè)及路礦的獨占權,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沿岸港灣、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贛浙、贛湘的鐵路權、全國警察權、軍事權等。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復承諾,惟第五號保留。後我國要求廢止,華盛頓會議中,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
參見: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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