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澳門民事訴訟
第二百二十條 原因一、訴訟程序在下列情況下中止:a)任一當(dāng)事人死亡或消滅,但不影響《商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之適用;b)在必須委托律師之訴訟程序中,訴訟代理人死亡或不能履行其委任;c)在并非必須委托律師之訴訟程 ......(本文共 1769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