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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一條 (方式及限制)一、公司資本之增加,得透過新出資或可動用之公積金之并入為之。二、未完全繳付最初之公司資本或上一次增加之公司資本時,不得議決公司資本之增加。第二百六十二條 (決議之要件)在增資決議內(nèi)應(yīng)明 ......(本文共 487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