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國際投資法
一些國家提出的論點是,作為投資而提供的資產(chǎn)并非來自投資者本身。這種“資金來源”抗辯在一些爭端解決中被駁回,理由是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文本中,沒有要求資金來自提出申請仲裁的投資者。根據(jù)ICSID公約,Arif v. 摩爾多瓦仲裁庭(A ......(本文共 244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