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guī)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 凡年滿十八周歲,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 都具有選民資格,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 ......(本文共 347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