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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hǔ mén tiáo yuē
又稱《虎門附約》。《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主要內(nèi)容為: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這一規(guī)定后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借口。

國語辭典

注音 ㄏㄨˇ ㄇㄣˊ ㄊㄧㄠˊ ㄩㄝ  拼音 hǔ mén tiáo yuē
清道光二十三年(西元1843),英國乘鴉片戰(zhàn)爭勝利的餘威,脅迫我國訂立虎門補遺條約十七條。其內(nèi)容為片面最惠條款,承認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值百抽五的協(xié)定稅率及租界的成立。此次條約成立,各國相繼效尤,我國從此淪為次殖民地。
參見:虎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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