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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   mǎ guān tiáo yuē
日本通過甲午戰(zhàn)爭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95年春清政府議和全權大臣李鴻章與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在日本馬關簽訂。主要內容為:清政府割讓臺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等。中國的半殖民地化和民族危機進一步加深。

國語辭典

注音 ㄇㄚˇ ㄍㄨㄢ ㄊㄧㄠˊ ㄩㄝ  拼音 mǎ guān tiáo yuē
清光緒二十年中日開戰(zhàn),我國戰(zhàn)敗後,次年在日本馬關所訂的和約。主要條件為我承認朝鮮獨立,償軍費銀二萬萬兩,割臺灣、澎湖,遼東半島,並開放重慶、蘇州、杭州、沙市為商埠。
參見: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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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開頭的詞語:

馬關
馬關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