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漢語知識 > 正文

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   bǎi ěr ní gōng yuē

全稱《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爾尼簽訂,次年12月5日生效。是世界上最早的國際版權公約。曾經(jīng)五次修訂,最近文本為1971年在巴黎修訂的文本。正文共38條。該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最低限度保護原則為主要原則。版權的保護期,文學藝術作品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為作品完成之日起加25年(但承認有些國家可以規(guī)定較短的期限)。1993年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最終協(xié)議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音像制品等應根據(jù)1971年《伯爾尼公約》加以保護。其成員國組成伯爾尼聯(lián)盟,由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我國于1992年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國。


開通會員,享受整站包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