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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法

公田法   

南宋強(qiáng)制征購?fù)恋兀栽黾迂?cái)政收入的辦法。景定四年(1263年)以回買官戶逾限田產(chǎn)為名,下令買公田。設(shè)官田所,以增印的會子等為資金,規(guī)定每戶有田二百畝以上者一律官買三分之一,買價每畝地租一石以上的田給會子二百貫,每少一斗減價二十貫。一戶賣五百畝以下的全支付會子,五百畝以上按比例支給會子、銀子、官誥和度牒。先在平江(治今蘇州、江陰安吉(治今浙江湖州、嘉興常州、鎮(zhèn)江六府施行。所購公田置公田莊管理,六府共達(dá)三百五十余萬畝。田畝仍佃給農(nóng)民,官府按原來租額向農(nóng)民收租。南宋亡后,成為元江南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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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開頭的詞語:

公田
公田口井
公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