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爾賽體系 fán ěr sài tǐ xì
即“凡爾賽和約體系”。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英、法、美等國在同戰(zhàn)敗國德國簽訂《凡爾賽和約》后,又同德國的盟國分別訂立了四個和約:即1919年9月10日與奧地利簽訂的《圣日耳曼條約》;同年11月27日與保加利亞簽訂的《納依條約》;1920年6月4日與匈牙利簽訂的《特里亞農條約》;同年8月10日與土耳其簽訂的《色佛爾條約》。《凡爾賽和約》和這些條約圍繞著對戰(zhàn)敗國領土及其殖民地再分割等問題構成了一個體系,即凡爾賽體系。該體系暫時調整了戰(zhàn)勝國之間的關系,但列強之間的均勢很快就被打破,凡爾賽體系終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前夕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