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權(quán)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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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凡稱著作物而專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權(quán)。稱著作物者,文藝、圖畫、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第二條 凡著作物歸民政部注冊給照。第三條 凡以著作物呈請注冊者,應由著作者備樣本二份,呈送民政部 ......    (本文共 2750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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