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4年議定書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盡快生效而簽訂的議定書。1992年11月27日在倫敦通過。共18條,主要修正內容是將1984年議定書的生效條件改為:10個國家參加,其中適用的船舶≥100萬總噸的國家4個,再經過 (本文共 205 字 )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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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84年議定書規(guī)定的賠償限額盡快生效而簽訂的議定書。1992年11月27日在倫敦通過。共18條,主要修正內容是將1984年議定書的生效條件改為:10個國家參加,其中適用的船舶≥100萬總噸的國家4個,再經過 (本文共 205 字 ) [閱讀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