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自治法案 ài ěr lán zì zhì fǎ àn
英國政府為緩和愛爾蘭爭取獨立的斗爭而提出的在愛爾蘭實行有限自治的法案。1886、1893和1912年自由黨政府三次提出,主要精神是成立愛爾蘭議會及對議會負責(zé)的行政機構(gòu),但英國仍保有對愛爾蘭軍事和外交的控制權(quán)。均因保守黨反對并遭上院否決未獲通過。1914年下院第三次通過被上院否決的法案,自治法案終于成為法律,稱《愛爾蘭自治法》;但該法亦未實行。1920年英國政府提出新的愛爾蘭自治法案,規(guī)定南、北愛爾蘭各自分設(shè)議會,也僅為北愛爾蘭六郡所接受。次年英與愛*新芬黨(右翼)簽約,愛爾蘭南部二十六個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