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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參議員、著名憲法權威人士。1849年在佛蒙特州取得律師資格,1866—1891年任國會參議員,1877年促成聯(lián)邦選舉委員會法獲得通過,1890年起草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大部分條款。在阿瑟繼任總統(tǒng)后任參議院臨時議長。1884年得到黨內改 (本文共 144 字 ) [閱讀本文] >>